「教保服務行動聯盟」針對5月20日立法院併案審查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說帖
前言
目前「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除有行政院版外,尚有吳育昇立委、吳清池立委、王進士立委、陳節如立委、黃淑英立委、林正二立委以及趙麗雲立委,共七位委員的版本,在這麼多種版本中,黃淑英立委所提案之版本為「教保服務行動聯盟」所支持的,也是真正切中父母、孩子還有教保人員需要的版本。
而有鑑於「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本週5/20(四)將進入立院倂案審查,基於推動幼托公共化、提升教保品質以及尊重照顧人員的主體性,進而促進婦女就業,減緩少子化情形,本聯盟特別針對各版本忽略處,提出下列建議,期望各立委諸公於併案審查之餘,在平衡各利益團體權益之時,更要注意到廣大基層民眾及教保人員的權益。
本聯盟針對「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併案審查的建議,如下:
針對行政院版第四、五條教育部、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的規定,對於政府角色雖略有提及,但並無明列具體措施。聯盟建議法條應以兒童與家庭為主體,明確訂定國家之角色與各級政府的責任,增加:教保經費預算之編列;不利條件幼兒之補助辦法;教保人員權益保障事項之推動、培訓資格與證照管理;協助全國性教保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等條款才能落實國家政策,讓長期被漠視的教保服務獲得實質的保障及提升服務的品質。
二、針對行政院版第六條(聯盟版本第八條)規定,增加尊重多元家庭的托育需求。
考量不同階層家庭需求,提供明確具體配套政策,滿足受薪家長對於教保服務之多元需求,以近便性、社區化與平價普及為規劃原則,以提供弱勢家庭之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平等機會。對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兒童措施,條文應包含:偏遠、特殊地區及教育優先區之補助;幼兒園受有政府經費補助者至少應保留招收人數之百分之五予不利條件幼兒之條款。
三、針對行政院版第四十九(聯盟版本第五十一條)條規定,需增加設立平價且社區互助概念的非營利幼兒園。
因應少子化趨勢,為滿足家長多元托育需求,我們希望政府能夠普設平價普及的社區式幼兒園,並鼓勵偏遠弱勢地區,發展社區互助式概念的幼兒園,減輕家長負擔,讓所有家長以及兒童,都能獲得優質的兒童教保品質。
目前教保機構分為公立、公辦民營與私立的幼兒園所,本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僅規定政府、公立學校所設教保機構為公立,其餘為私立,卻忽略了公辦民營以及社區自治幼兒園等型態的教保機構,故條文應增加:公辦民營及社區自治幼兒園統稱為公私合營幼兒園,其餘為私立;公立幼兒園及公私合營幼兒園,應為非營利性質;私營教保機構分為營利性及非營利性;私營非營利教保機構必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四、針對行政院版第六十六、六十七條(聯盟版本第六十八、六十九條)規定,法律條文中對於教保人員離職回任的落日條款,應取消六年的限制,保障基層教保人員資格轉銜的權益。
本草案行政院版忽略教保工作者每每因為國家法律變動,一再溯及既往,使得現場工作者不停的追逐資格,而導致流動率高,無法留住優秀教保工作者,使得幼托品質無法提升的事實。本聯盟認為教保服務人員的素質,學歷為基本能力的培養,國家應依照教保服務人員「年資與需求」建立完善在職進修制度,與教保服務人員支持系統。因此,條文應強調「法律不應溯及既往」,遵循「信賴保護原則」,以維護教保服務人員工作權益才是保障與提升教保服務人員素質的根本之道。
針對行政院版第六十六條中所有在法實施前所取得之教保人員相關資格,應「予以保障」。第六十七條中規範教保人員離職回任的落日條款,應取消六年的限制,以銜接教保人員因女性角色所伴隨的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結婚、生子、照顧生病的家人等因素,導致教保資格的損失,還給教保工作者應有的工作權利。